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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建設現代化工業體系的指導意見》,鼓勵和支持我省工業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機構,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依據《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工業企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研發機構工作堅持自愿申報、企業主體責任原則。企業須出具真實性承諾,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企業研發機構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研發機構的建立和任務
第五條 企業研發機構是企業設立的具有自主研究開發能力的技術創新組織,是從事相關領域的技術研究,開展技術開發、工藝開發、產品開發以及有關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是企業中相對獨立的科研開發實體或組織。
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
第六條 企業可以通過兼并或者收購等多種途徑自建研發機構。對暫不具備自建條件的,可共建研發機構。
自建研發機構指企業在省內自辦或由企業出資與外單位合辦、原則上在管理上同生產系統相對獨立(或單獨核算)的內設研發機構。
共建研發機構指企業暫不具備獨立建設研發機構條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產業(工業)研究院等科研單位或大中型企業研發場所、研發人員、研發設備,通過合作或委托等方式,為本企業進行產品、技術、工藝、材料等研究開發的研發機構。
第七條 研發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為企業研發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新技術;應用高新技術對企業的傳統工藝技術進行改造提升;對企業引進的科技成果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
(二)開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為企業培訓急需的高素質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三)開展產學研合作,提供研發、設計、試驗、測試等服務。
第三章認定和升級
第八條 企業研發機構實行網上申報。網上申報系統未開通前暫行紙質申報。企業可隨時申報,認定單位隨時受理、集中辦理。
第九條 認定條件:
企業研發機構要符合“有人員、有場所、有設備、有經費、有項目”的要求,分為自建和共建兩種類型,A、B、C三級。
(一)自建研發機構條件:
認定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的各項條件(企業劃型標準詳見申報書填表說明)
自建研發機構認定條件一覽表
企業規模 認定條件 | 大型企業 | 中型企業 | 小微企業 | |
研發機構 人員(人) | A級 | 60(含)以上 | 20(含)以上 | 10(含)以上 |
B級 | 40(含)以上 | 10(含)以上 | 5(含)以上 | |
C級 | 20(含)以上 | 5(含)以上 | 5(含)以上 | |
研發儀器 設備原值 (萬元) | A級 | 1000(含)以上 | 200(含)以上 | 50(含)以上 |
B級 | 500(含)以上 | 100(含)以上 | 30(含)以上 | |
C級 | 200(含)以上 | 50(含)以上 | 15(含)以上 | |
研發經費 占比(%) | A級 |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800萬元 | 1(含)以上 或不低于200萬元 | 1.2(含)以上 或不低于50萬元 |
B級 |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萬元 | 0.7(含)以上 或不低于150萬元 |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30萬元 | |
C級 |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萬元 |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100萬元 |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20萬元 | |
在研項目 | 不少于2項產品、技術、工藝、材料等方面的在研究項目 | |||
研發場地 | 有不少于30㎡的研發場地 |
(二)共建研發機構條件:
(1)企業應與委托或依托共建單位簽訂了項目合作研發協議,且協議期限不少于3年并在有效期內;
(2)申報年度至少有1項產品、技術、工藝、材料等方面的合作研發項目;
(3)共建研發機構原則上認定級別最高不超過B級。
第十條 認定程序:
(1)申報。企業按第九條規定對研發機構進行符合性評價,對符合要求的研發機構自愿提出認定申請。申請須提交《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詳見附件),并逐級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材料要求齊全、規范、真實、有效。
(2)認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培育認定工作。委托機構依據認定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發機構名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公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認定的企業研發機構分批次公布,統一核發“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證書”。建立企業研發機構網上查詢系統。
第十一條 市(含辛集、定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認定、升級B、C級企業研發機構,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C級企業研發機構。省有關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辦法要求組織開展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升級。
認定程序參照第十條執行。市(含辛集、定州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培育認定工作。
市(含辛集、定州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有關行業協會須及時將認定升級的企業研發機構名單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符合第九條有關級別條件的研發機構可申請升級。升級流程按照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2020年全省規模以上制造業工業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的比例達到30%的目標任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2018、2019、2020年規模以上制造業工業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的比例分別須達到25%、28%、3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規模以上制造業工業企業數量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企業數量為準。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7月和次年1月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網上申報系統開通后,已認定的企業研發機構須于每年5月底前更新《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企業主要信息變更時應在該表中及時更新。
更名的企業可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和新營業執照重新辦理證書。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研發機構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委托機構在研發機構的認定、抽查過程中須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并對審核結果負責。
委托機構在研發機構認定、抽查過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發現即刻終止委托合同,收回委托項目資金,取消其研發機構工作的委托資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對抽查不合格和已認定的企業研發機構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撤銷其企業研發機構資格并在網上公布,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記入失信名單。企業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五章相關政策
第十八條 《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明確要求申請技術創新財政資金支持的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建有研發機構。
第十九條 開展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升級等工作中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河北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