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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指南
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指南
一、風險補償資金獎補對象
1.市縣建立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中心)。指獎勵年度內正常規范運行,已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村林權、農民住房財產權交易,并提供產權交易鑒證、抵押貸款、產權收儲服務的平臺(中心)。
2.發放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含地上附著物)、農民住房財產權和農村林權發放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僅對地上附著物發放的貸款不在獎勵范圍內。
3.對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進行貼息或設立風險補償金對金融機構貸款損失進行風險補償的市縣財政部門。
二、風險補償資金獎補標準
1.對市縣農村產權交易平臺(中心)按不超過組織抵押貸款季度平均貸款余額的3‰給予獎勵;
2.對金融機構按不超過獎勵年度內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季度平均貸款余額的3‰給予獎勵;
3.對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金規模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市縣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同時,對市縣財政部門按不超過獎勵年度內貼息和風險補償支出金額的30%給予獎補。
三、獎補資金申請年度
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四、獎補資金申請程序和申報資料
(一)市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經主管部門簽字后,于每年7月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1.資金申請報告;
2.平臺(中心)設立審批文件(復印件);
3.《河北省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組織發放及獎勵資金申請表》;
4.《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組織發放統計明細表》;
5.組織抵押貸款季度平均貸款余額相關佐證材料。
(二)金融機構將下列資料于每年7月15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1.資金申請報告;
2.《河北省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發放及獎勵資金申請表》;
3.《河北省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統計明細表》;
4.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金及發生貼息或風險補償資金支出的市縣財政部門,于每年7月30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省財政廳:
1.資金申請報告;
2.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金的證明文件;
3.貼息或風險補償資金支出憑證(復印件)。
(四)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同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中心)和金融機構申請材料,出具審核意見,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報送省財政廳。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需報送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審核意見;
3.《發放(組織發放)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獎勵申請匯總表[財政部門]》及相關材料(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記證書(復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