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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石家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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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管理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石政辦函〔2016〕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石家莊市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石家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三個文件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4日

石家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促進和規范石家莊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的建設和成長,充分發揮技術中心在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業技術創新的核心作用,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河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在建立適應市場需求和自身發展要求的創新體系基礎上,可申請建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對我市優勢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成效明顯的企業技術中心,市予以認定,并不斷引導、促進和完善,為升級為省級乃至國家級技術中心創造條件。

第三條 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石家莊市財政局、石家莊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地震局)、石家莊市國家稅務局、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對全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負責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4月10日。

第五條 申請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企業必須是在我市轄區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納稅的企業法人,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

(二)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內同行業中處先進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自主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投入,研發與創新水平居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的技術人才隊伍;

(六)企業技術創新體系較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七)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4月10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1)嚴重偷、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4)走私行為;

(八)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人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上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等三項指標不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標準。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二)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推薦意見,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五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市發展改革委可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組織必要的現場考察;

(四)市發展改革委召集專家和有關部門及申報單位參加的現場答辯會,參考初評和現場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審;

(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依據綜合評審意見,審定石家莊市認定企業技術名單。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對認定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技術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應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

第九條 技術中心主任一般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并實行主任負責制。研發課題實行課題組長或項目經理負責制。

第十條 技術中心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及開發、生產、經營、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負責研發方向、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制定年度計劃,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技術中心可聘請企業內外的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合理的立項程序,項目選擇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兼顧可持續發展。在進行市場、技術、環境與資源和經濟效益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進行評估及必要的調整。

第十三條 技術中心要注意長中短期課題合理布局,逐步提高中長期研發課題的比例,并與企業的生產、營銷、信息等部門密切聯合,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中發揮其核心作用。

第十四條 技術中心可建立開放式的運行模式,廣泛吸納國內外先進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產學研合作與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不斷提高研發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評價

第十五條 依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于當年4月1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縣(市)、區發改局;

(二)數據初審??h(市)、區發改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10日前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確認。

第十七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限定性最低標準。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第五章  撤銷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認定身份;

(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有嚴重偷、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六)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對撤銷的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與政策

    第二十一條 技術中心實行評價制(詳見第四章評價)和半年快報制。半年快報制度為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報企業技術中心快報表。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認定材料、評價材料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已是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認定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

第二十三條 因第十九條原因被撤銷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四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將給予警告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條 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對企業更名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予以公布,抄送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通過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標準按照《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15〕65號)第八項有關規定執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審、評價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設立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引導和鼓勵企業技術中心加大研發儀器設備基礎條件建設和技術創新投入,促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升級。對符合省和國家認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省和國家認定。

第二十八條 積極落實國家有關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導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規范內部管理運行機制和財務制度,合理享受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發改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開展縣(市)、區企業技術中心的予認定和評價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制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評價、總結具體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石發改高技〔2011〕149號文廢止。

  石家莊市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發揮區域創新資源優勢,推進產業自主創新,建立和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為組建省級、國家級工程實驗室創造條件,根據《河北省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家莊市工程實驗室(以下簡稱“市工程實驗室”),是指以提高我市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突破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為目標,強化對重點產業、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建設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主要依托有較強技術研發和成果產業化能力的企業、高等院校、轉制科研機構等建立的產學研相結合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市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圍繞國家、省、市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重大戰略任務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需要,開展產業核心技術攻關和關鍵工藝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高技術產業化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重點產業技術標準研究制定、工程技術創新人才培養、重大科技成果的應用、行業技術服務及技術交流合作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市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一)堅持產業需求導向,圍繞重點特色產業發展和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二)堅持高水平、專業化,突出專業特色、技術研發優勢,強化高素質人才隊伍支撐;

(三)堅持創新資源整合,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已有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堅持體制機制創新,充分發揮產學研各方優勢和積極性,探索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實驗室建設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相關政策,發布重點建設領域,指導市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市工程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市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組織市工程實驗室的驗收和運行評價;

(四)推薦符合條件的市工程實驗室申報省和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

第七條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市直有關部門是市工程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轄區或本部門所屬單位市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建設管理;

(二)組織做好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的前期準備以及驗收后工程實驗室的運行管理工作;

(三)通過資金和政策支持市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四)負責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屬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有關情況。

第八條 工程實驗室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落實工程實驗室建設相關支撐條件,籌措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實驗室的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研發任務,為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重大戰略任務實施、重點工程建設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保證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實施和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九條 申請市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在相關領域具備較強研發優勢,有主持國家、省、市重點科研或技術創新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申請建設的工程實驗室應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和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

(四)申請建設的工程實驗室在該領域具有唯一性,工程實驗室在建設地點、人員設備、任務目標等方面具有獨立性;

(五)符合國家、省、市其他有關政策。

第十條 擬申請市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相關要求,編寫市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核批復項目申請報告,并對符合條件的市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根據相關批復,實施市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項目完成建設內容、達到預期目標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市工程實驗室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建設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工程實驗室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情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情況以及其它相關工作情況和建議等。主管部門將工程實驗室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審查、匯總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市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市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程序:

(一)市工程實驗室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市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建設單位對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工程實驗室,市發展改革委在安排相關項目時,將擇優對其后續創新能力建設給予支持,并推薦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的市級工程實驗室申請國家、省工程實驗室。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工程實驗室,將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被評為不合格的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市工程實驗室名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批復建設的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條 市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況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受理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撤銷市工程實驗室等措施,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命名的市工程實驗室優先推薦省、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命名的各級工程實驗室,市政府將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標準按照《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15〕65號)第八項有關規定執行。市級工程實驗室評審、評價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級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石家莊市工程實驗室”。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實驗室申報、驗收、總結具體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石發改高技〔2011〕151號文廢止。

   石家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發揮區域創新資源優勢,推進產業自主創新,建立和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為組建省級和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創造條件,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河北?。óa業)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家莊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研究中心),是指根據我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要,以提高我市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轄區內建設的產業技術工程研究開發實體,以利集聚人才和技術,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戰略新興產業做強做大。

第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作用與任務:

(一)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研究開展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a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工程研究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行業發展需要,以及各級政府行業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政府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政府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市級工程研究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市級工程研究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負責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并負責省級、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所屬單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劃,適時發布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重點方向和申報要求。

第八條 擬申請工程研究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需根據有關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先進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能夠開展行業咨詢與服務;

(六)原則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七)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 鼓勵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研究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我市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對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申請建設的工程研究中心在該領域具有唯一性,工程研究中心在建設地點、人員設備、任務目標等方面具有獨立性。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兼顧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初核,經綜合研究后擇優批準。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工程研究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石家莊市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五條 工程研究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預備期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請。

第十六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門應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對主管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市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市工程研究中心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核定為“石家莊市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工程研究中心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建設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工程研究中心上年度工作報告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將工程研究中心上年度工作報告審查、匯總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市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市工程研究中心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評價程序:

(一)市工程研究中心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工程研究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產業技術工程研究任務和重點工程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等成果以及對行業發展的貢獻;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建設單位對工程研究中心的保障作用等。

第二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市發展改革委在安排相關項目時,將擇優對其后續創新能力建設給予支持,并推薦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的市級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國家、省工程研究中心。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將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被評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 市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實際運行狀況,對批復建設的工程研究中心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 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況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受理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撤銷市工程研究中心等措施,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五條 已獲得命名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優先推薦省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

第二十六條 對獲得命名的各級工程研究中心,市政府將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標準按照《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15〕65號)第八項有關規定執行。市級工程研究中心評審、評價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核定、總結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石發改高技〔2011〕150號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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